网站首页 学校简介 校园新闻 招生就业 教学科研 学校科室 党建工作 网上报名 留言咨询
首页新闻中心校园公告  
 
医保有关具体操作问题说明
来源:本站 点击数:8952次 更新时间:2008/6/14
下面为目前我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一些相关规定说明,将从六个方面进行分述, 关系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大家仔细阅读。
一、参保职工选点及就诊的有关问题
二、就诊费用报销的问题
三、公务员待遇(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四、特定慢性病医疗管理
五、异地医疗管理
六、医保证遗失补办程序
七、最后提醒
 
 
为教职工更好的理解下面的内容,首先向大家说明一下, 医疗保险实际由三个独立的部分组成:
1.基本医疗保险
2.工伤保险
3.生育保险
这三部分的就诊医院范围规定、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和途径都是不同的,请大家特别注意。
 
一、参保职工选点及就诊的有关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定点医院选点规定
1.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如传染病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市社会福利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口腔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可作为全体参保 人的专科疾病住院定点医院,不需参保人另行选择。但专科医院只限专科疾病住院不受定点限制,参保人在专科医院综合科室住院必须是本人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之 一。
2.获得定点资格的市中医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不受住院定点限制。
3.除上述获得定点资格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人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外,参保人每人可再选择三家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包括一家一级及其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
4.更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时间为每年的7月,参保人的医疗定点医院确定后,在一年内不能更换。
5.提醒:
(1)请需更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教职工于每年的6月1日~6月25日携医保证到校医务室登记。
(2)如未启用医保卡前已拨付到参保人所选的定点医院的个人门诊费用有剩余,而参保人选定点住院医院时未选此家医院,则此部分余额在此期间不能使用。
(二)工伤就诊医院规定
参保人发生工伤需到市医保所统一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就诊。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就诊医院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就诊不受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限制,可在市内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院就诊治疗,但若离开桂林市就诊住院需向医保所事先申请,批准后方后费用方可报销。
二、就诊费用报销的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
1.参保人可持医保证和桂林通卡到市内任何一家有微机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在基本医疗规定范围内使用个人帐户余额。医保卡中个人帐户的余额可用于支付住院起付金和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2.参保人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疾病需住院治疗时(急危重症抢救除外),必须持医保证办理住院登记,住院费用结算由医院和医保所进行,参保人无需自行到医保所报销。如未持医保证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一律按自费处理。
3.提醒:
普通病种医保所是采用按 每人次一定的定额乘以住院人次与医院结算的简便办法,所以可能会出现医院以参保人单次住院治疗费用已超过定额为由要求参保人出院,或15天之后再次重新住 院的要求,造成参保人的不便和疾病治疗的延误,这是医院为自身利益着想而采取的不合理做法,参保人可以拒绝,并可向医保所提出对医院的投诉。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就诊管理
1. 参保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治疗工伤须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 救,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医保所。工伤复发及已认定工伤的职业病患者,因伤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须事先经市医保所审批后方可进行。
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再凭相关材料到市医保所按相关规定报销。
2.提醒:
职工发生工伤或疑是工伤勿持医保证住院,务必于3天内上报医保所及所就诊医院医保科,以便最终不能认定为工伤时能从医保途径报销。
(三)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就诊管理
 1. 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就诊不受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限制,可在市内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院就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到单位领取报销相关表格填写,再凭相关材料到市医保所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2.提醒:
(1)与生育相关的疾病 很多,并不都列入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如参保人先兆流产住院保胎、孕高症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或相关的专科医院、中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就诊),且每年范围都略有变动,而之前提到两者报销费用的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教职工在实际就诊时请向医院查询清 楚,或可向医保所医管科咨询,以免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2)如果属于上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是门诊进行的治疗,如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等,不要用医保卡刷卡付账,而应先行用现金垫付,再到校医务室填写相关表格,凭表格及相关材料到医保所报销
3.下面列出目前所确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仅供教职工参考,实际范围以当年规定为准。
  (1)参保人生育;计划内怀孕流产;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先兆流产住院保胎失败流产;宫外孕;因患葡萄胎住院,其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有关规定报销。
(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原因直接引起疾病的,在产褥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报销;产褥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参保人因难产死亡,医保所按规定予以补偿。
(4)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或难产死亡而未享受有关生育补偿待遇的,医保所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5)参保人先兆流产住院保胎、孕高症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关的专科医院、中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就诊。
三、公务员待遇(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1.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一部分直接进入公务员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用于:
(1)公务员超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先由个人垫付,待大病救助基金按比例报销后,剩余的部分经审核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当年规定补助;
(2)按年度累计公务员自负部分超过当年医保所确定的补助自付线(每年定额不同),经审核按当年规定补助.
2.提醒:
当年有住院的教职工,请保留所有相关资料,于下年向医保所医管科询问当年所确定的公务员补助自付线,如有超过,在第一季度内,带齐资料到医保所审核报销。
四、特定慢性病医疗管理
参保人可根据病情需要按程序向医院申请,经医保所审核同意,办理《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及家庭病床。
五、异地医疗管理
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可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到医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医疗。
六、医保证遗失补办程序
携带单位证明(写清个人情况及医保证遗失情况)及身份证到医保所补办。
如未实行医保卡前,已拨付到参保人所选的定点医院的个人门诊费用有剩余,补办证时还需携带相关医院开具的余额证明,否则余额将无法使用
七、最后提醒
1.医保所支付报销费用,采取转账方式,不直接支付现金,请各位教职工到医保所领取报销费用时带上工行卡。
2. 再次申明:医保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定十分复杂,且每年都有新的变动,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工伤保险三者支付范围又有 交错,前者需持医保证住院方可报销,而后二者需先行用现金垫付,才能报销。如果弄错常造成参保人利益的损失。所以请各位教职工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医保所 医管科。有医疗费用报销疑问可拨打医保所医管科电话:2803892 咨询。
各位教职工如需了解详细文件可到校医室查阅,也可登陆桂林劳动保障网http://www.gxgl.lss.gov.cn/ldbz/main/index.jsp查询医保相关文件。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答疑 下一篇:成人大专本科成绩册公布
 

-->
历史沿革 | 现任领导 | 组织机构 | 学校荣誉 | 校园风光 | 学校简介 | 校园文化
桂林市卫生学校 电话:0773—3898202(校办) 0773—3890904(招生就业办公室) 招生办QQ<2821119176>  邮件:glwxok@163.com
地址:民主路万寿巷10号 2009-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桂ICP备07004784号-1